首页 百科文章正文

新闻法规

百科 2024年12月11日 10:54 16 泽玲

新闻法规

一、新闻法治的基本概念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2.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 3.中国新闻法治的特点:中国特色:党性色彩明显;限制性条款多;保障性条款少 4.新闻法规的组成 1、 特殊法与一般法 • 特殊法与一般法 • 一般法:指按照法律适用范围的不同划分的一种法律类别,是指适用于一般的法律 关系主体、通常的时间和一个国家管辖的所有地区的法律。 • 特殊法:指按照法律适用范围的不同划分的一种法律类别,是指适用于特别的法律 关系主体、特别时间和特别的地区的法律。 5.成文法与惯例法 6. 新闻法制的具体功能 7.四、新闻法制与其他规范 新闻法制与新闻职业道德 8.(一)新闻立法的内容 •保障新闻自由为新闻立法之宗旨 •引入新闻社会责任说,確保新闻活动符合社會公共利益 •保障新闻媒体采访、编辑、评论、发布等权利 •确立公民接受信息、表达意见的使用媒体的权利 •规范新聞媒体和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 9.(二)新闻立法的难点 •如何在立法中体现保障新闻自由 •如何处理新闻自由与政府的矛盾 •新闻自由应有哪些实质性的内容 11.言论自由与新闻自由比较:比较标准;理论基础,权利性质,权利内容(一)理论基础的比较 言论自由1、追求真理说(言论市场说) 2、健全民主程序说 3、表现自我说 新闻自由“第四权理论” (二)权利性质的比较 (三)权利内容比较 • 新闻媒体基于新闻自由,比一般大众基于言论自由,在接近取得资讯以及保护资讯来源方面,享有较多权利。 • 新闻媒体的言论也比一般人的言论,增加了一些义务或负担。 12.第四节 新闻法规的内容 • 新闻法规的立法精神 • 新闻关系 • 新闻法规的内容 13.新闻法规的立法精神 保障新闻自由乃新闻立法之宗旨。 新闻法规的核心问题是如何透过法律条文保障公民行使新闻自由之权利。 “没有出版自由,其他一切自由都是泡影。” —— 恩格斯 14.新闻关系的类型 • 新闻媒体与政府的新闻管理关系 • 新闻媒体与员工的合同聘用关系 • 新闻媒体与受众的新闻服务关系 • 新闻媒体与法人的广告服务关系 第二章、西方新闻法制史 1.第一节 新闻法产生和发展的条件 一、外在条件 二、内在条件:媒体的力量 ;媒体的角色 ;媒体的操守 2.暴力手段:恢复新闻检查 新政权稳定后,出版物许可制度重新成为当局管制报业的手段,抑制所谓的 「诽 谤、恶意、宗派、异端」。 1644年,约翰·弥尔顿《论出版自由》反对许可制度。称:“出版品乃理性之结晶”,“杀死一个人,只是一个理性的动物,但不准书刊出版,乃毁灭理性之本身。”《论出版自由》精髓:“观点的公开市场”、“自我修正的过程。” 4.第二节美国新闻法的发展历程 英属殖民地时期:曾格案 宪法第一修正案 关于处置外侨和煽动叛乱法 1919年“申克诉美国案”—“明显而即刻的危险 芝加哥政府诉《芝加哥论坛报》-“批评政府无罪” 1964年《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实际恶意” 1967年美国公共广播法 1971《纽约时报》诉美国案 宪法第一修正案 “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 明显而即刻的危险 “……一切行为的性质应该由行为时的环境来确定。对言论自由作最严格的保护,也不会容忍一个人在剧院中妄称起火而引起恐慌。禁令所禁止的一切可造成暴力后果的言论也不受保护。……一切有关言论的案件,其问题都在于,所发表的言论在当时所处的环境及其性质下,是否能造成明显而即刻的危险,产生实际危害。如果有这种危险,国会就有权阻止。这是一个[危险]是否迫近和程度[如何]的问题。当国家处于战争状态时,许多和平时期可容许的言论,因其妨碍战事而变得不被容许,法院也不认为它们是宪法所保障的权利。” 明显而即刻危险的延伸 ⏹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言论自由非绝对权利; ⏹言论自由的保护,非无时间、场合、背景差别; ⏹对言论自由以保护为原则,以限制为例外; ⏹很难确定一项实际的标准,言论是否承担责任视发布言论性质与 当时环境而定。 5. 第四节日本新闻法发展历程 ⏹1869年《新闻纸印行条例》 ⏹1873年《新闻纸发行条目》 ⏹1875年《新闻纸条例》(1883年修正,保證金)与《馋谤律》 ⏹1889年《大日本帝国宪法》第29条 ⏹1909年《新闻纸法》 ⏹战时军事管制 占领当局改法(“电波三法”:《电波法》、《广播法》、《电波监管 委员会设置法》) ⏹《新闻纸印行条例》 ⏹新闻纸之出版,采取特准主义 ⏹每号不受检印之必要,但出版之即日,须送呈两部于官厅; ⏹凡所记载之事件,发现其错误时,编辑人须为辩解。 ⏹文章须署名 ⏹严禁在新闻纸上诬告他人 ⏹不得妄加宣传教法 ⏹《日本帝国宪法》第29条 ⏹“日本臣民在法律的许可范围为有言论、著作、出版、集会和结社的自由。” 第三章、中国新闻法制史 1.清季新闻立法 一、《宪法》对出版自由的规定 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臣民于法律范围以内,所有言论、著作、出版及集会、结社等事,均准其自由。” 二、一般法规对报刊管理 1908年《大清违警律》从治安角度 1911年《大清刑律》从刑事角度 法規:《違警律》(1908年) 法规:《大清刑律》 三、专门管理报刊的法规 1906年7月《大清印刷物专律》 1906年10月《报章应守规则》 1907年9月《报馆暂行条规》 1908年3月《大清报律》 1911年1月《钦定报律》 法规一:1906年《大清印刷物专律》 法规二:1906年《报章应守规则》 法规三:1907年《报馆暂行条规》 法规四:1908年《大清报律》 法规五:1911年《钦定报律》 四、清末新闻立法的历史地位 奠定了以法律手段管制新闻媒体的思想 初步建立新闻法律体系 初步出现新闻自由的意识

通江百科网  网站地图 本站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均来自互联网,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意见,若因此产生任何纠纷作者本人负责,本站亦不为其版权负责! 如有问题备案号:沪ICP备2023034348号-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