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六安市场监管系统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打击食品、药品、特种设备、产品质量等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现集中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一、六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山水医药经营有限公司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案
2023年9月5日,六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安徽山水医药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六安市市场监管局在办理其他案件中发现,当事人工作人员尹某根据药品开单量向霍邱县某医院耳鼻喉科医生给付药品“推广费”,以提高药品的使用量,该行为涉嫌违法。经查,2022年6月至10月期间,当事人工作人员尹某根据药品开单量向霍邱县某医院耳鼻喉科医生给付药品“推广费”,以提高“蓝芩口服液”和“枸地氯雷他定”药品的使用量。2022年5月至9月期间,医生合计开单“蓝芩口服液”1510盒,开单“枸地氯雷他定”247盒,尹某共给付“推广费”合计1.16万元。六安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采用财物手段贿赂具有处方权的医生,以提高“蓝芩口服液”和“枸地氯雷他定”两种药品使用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六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六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六安市洪师傅代驾服务有限公司提供服务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案
2023年9月28日,六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六安市洪师傅代驾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提供服务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6.2元,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24日,六安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投诉称,当事人提供代驾服务中收费价格偏高、涉嫌价格欺诈。经核查发现,当事人对代驾服务收费系统计算生成的代驾服务费中0.5元(含0.5元)以上不足1元的部分未按照实际金额收取,而是以“四舍五入”为由,将上述金额按照1元向用户收取,该行为涉嫌违法。经查,当事人被授权使用石狮市洪师傅汽车代驾有限公司提供的微信小程序、手机端APP及电脑网页端“代驾3.0”软件平台,在六安市金安区、裕安区范围内开展代驾服务。当事人对代驾服务费中0.5元(含0.5元)以上不足1元的小数部分未按照实际金额收取,而是以“四舍五入”为由,在未予标明的情况下,将上述金额按照1元进行结算并向用户收取。六安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提供服务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六安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六安市金寨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金寨县梅山液化气有限公司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案
2023年9月11日,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金寨县梅山液化气有限公司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7月4日,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移送线索,依法对金寨县梅山液化气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现场确认,当事人于2023年6月对三只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经查,涉案液化石油气钢瓶生产日期分别为2010年8月、2010年6月、2010年11月,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的规定,上述三只液化石油气钢瓶已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当事人仍于2023年6月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六安市金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六安市金安区何记花椒砂锅鱼万达店经营回收的食品案
2023年07月11日,六安市金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六安市金安区何记花椒砂锅鱼万达店经营回收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万元、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18日,六安市金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反馈的“群众诉求”交办单,显示有消费者反映六安市金安区何记花椒砂锅鱼万达店存在将前桌吃剩的米饭回收后再次销售的情况,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20日前往当事人经营门店进行现场检查,经初步核实,当事人涉嫌经营回收的食品。经查,当事人店内服务人员将店内已经就餐结束的客人未吃完的米饭进行回收后放置在用于给消费者上饭用的操作台上,后将该回收的米饭倒入该操作台上的电饭锅内,再将该电饭锅内的米饭提供给店内的正在就餐的其他消费者食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构成经营回收食品及经营回收的食品且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未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六条,金安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六安市裕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六安市云汉大酒店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2023年4月4日,六安市裕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六安市云汉大酒店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物品,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1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六安市云汉大酒店进行检查:在该酒店原料仓库的冷冻室内发现2箱块状“带皮羊肉”,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产品外包装,未见标签,打开包装在该产品内部包装袋内发现二维码,经执法人员现场进行手机扫码,未见产品信息。现场当事人未提供该产品台账记录和有效的检疫、检验合格证明文件。经查,当事人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属实,当事人由于工作疏忽,采购经营的“带皮羊肉”无标签,由于未认真检查,采购时误以为产品信息在包装二维码上,进货查验时也未认真核对该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构成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裕安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六、六安市裕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六安市天辰置业有限公司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
2023年1月31日,六安市裕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六安市天辰置业有限公司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0月21日,裕安区局新安所执法人员对六安市天辰置业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在购房合同中发现补充协议中存在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了天辰公司的责任的格式条款。经查,当事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十一补充协议的结尾处有以下内容:“特别说明:出卖人销售房屋所做的承诺和双方约定以双方正式签订的《合同》、补充协议及《合同》明示的附件为准。出卖人所展示的样板房、沙盘、模型、口头承诺、广告、宣传资料等任何资料及信息,均对买卖双方无约束力,不作为双方交房、验收、退房或主张违约责任、赔偿责任的依据。”该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了当事人的责任,同时排除或限制了购房人的权利,当事人与600名购房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均为上述统一模板的格式条款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违法行为,六安市裕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七、六安市霍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霍邱县鑫球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3年7月26日,霍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霍邱县鑫球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24日,霍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市局转办线索后依法对当事人位于马店镇泉水村的经营场所实施检查,在当事人钢结构厂房门口发现厂内机动车辆叉车一台,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叉车有效期内的检验合格报告和使用登记证。执法人员现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上述叉车并向检验机构申报检验,取得合格检验报告后依法办理使用登记证方可使用。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8月份从龙江(江西)机械有限公司六安经销处购买厂内机动车辆叉车一台,购买当月申请了检测检验,没有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当事人提供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报告显示检验结论为合格,下次定期检验日期为2021年8月。2021年8月当事人因为未上传叉车的出厂合格证导致在网上申报检验的申请被驳回,至2023年2月24日我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日,上述叉车在脱检后没有及时申请检验、没有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且一直在厂内使用。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霍邱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八、六安市金寨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中焱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3年8月1日,金寨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安徽中焱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移送金寨县公安局调查处理。
2023年6月13日,金寨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对安徽中焱暖通设备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与某有限公司签订《格力商用中央空调系统销售及安装合同》,负责商用中央空调系统的销售及安装。其中销售安装格力牌空调挂机20套、柜机6套,产品上标注有“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及“GREE格力”注册商标;销售安装新风换气机7套,产品上标注有“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经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20套空调挂机和6套空调柜机不符合该公司产品标准,非该公司原装正品;上述新风换气机非该公司全热新风换气机,属于冒充该公司的假冒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金寨县市场监管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九、六安市裕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叁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组织虚假交易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的商业宣传案
2023年8月4日,六安市裕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安徽叁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组织虚假交易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的商业宣传,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4月14日,六安市裕安区市场监管局收到裕安公安《移交情况说明》,反映当事人涉嫌从事涨粉、控评、刷单等网络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日常经营中安排公司运营、设计、销售和助理4-5人组成专属微信群为客户提供网络店铺设计、装修、运营和补单服务,其中“补单”即“刷单”,通过虚假订单量提升店铺单品销量、关键词排名等维度,获取平台流量,引导消费者选购商品。自2022年3月17日成立以来,应客户要求,由其法定代表人邵某刷单16笔,由其股东、公司设计鲍某某刷单12笔,上述刷单总额727812.9元,每单获取佣金5元,共计14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六安市裕安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十、六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杭州同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2023年6月5日 ,六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杭州同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2月14日,根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医疗卫生领域商业贿赂和医药价格违法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六安市市场监管局对某县医院进行执法检查。2023年1月6日,该医院科室主任主动陈述其科室使用“一次性射频消融电极针”时收受胡某4.8万元“产品推广费”。经调查,上述费用是当事人为提高“一次性射频消融电极针”在该医院的使用量支付的“产品推广费”,具体通过胡某转交到该医院某科室医生。
经查,当事人给付上述“推广费”后,分别于2022年7月15日、9月20日和11月20日通过中间多家医疗器械公司向该医院销售了等离子刀140支, 销售价格均为840元/支,违法经营额达11.76万元。当事人通过支付给该医院医生“产品推广费”的方式来谋取竞争优势,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六安市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